兰州文理学院章程(2019年核准稿)

来源: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发布时间:2019-12-31浏览次数:603

兰州文理学院章程


2019年核准稿)

 

 

兰州文理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其前身分别为创办于1950年的甘肃教育学院和1985年的甘肃联合大学,20017月两校合并组建新的甘肃联合大学,20117月甘肃省艺术学校并入,20134月经教育部批准,在甘肃联合大学基础上建立兰州文理学院。

学校立足甘肃,面向西部,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甘肃文化大省、旅游强省发展战略,以文化、旅游、传媒、艺术为特色,文、艺、管、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努力将兰州文理学院建设成为具有区域影响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第二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兰州文理学院,简称为兰州文理(下称学校),英文名称Lanzhou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英文名称缩写为LUAS

学校法人住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号,邮政编码为730010

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luas.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合作办学。

第六条   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根据社会需要和基本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办学规模全日制学生逐步达到15000人。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八条  学校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学科专业布局,以人文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建设文学、艺术学、管理学和工学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鼓励、支持学科交叉融合,不断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十条  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面向第三产业特别是文化旅游产业、现代服务业,着力培养文化、旅游、传媒、艺术方面的应用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才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批准建立、甘肃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甘肃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组织机构,任免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授予相应的学位。

(五)依法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政策。

(六)  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人才培养根本任务和立德树人根本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四)  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干部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做好学校校务公开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和校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举报并依规依法调查处理,对校内机构和人员的履职、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校务公开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或本专业最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科研规划和学术政策、学校重点学科与专业设置、重大学术事务,审核相关学术机构的组成,评审科研项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授予机构,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机构,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文献资源建设的咨询、审议机构,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组成。

 理事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行政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规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下称学院)或学术组织,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或学术组织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依其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是学院党组织基本议事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党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和学校相关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学术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获得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

    (八)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十)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 “三全育人大格局,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全面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制度,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按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相应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  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  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健全和完善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投入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学校占有的各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章  对外联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主要工作是: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地方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进行学术交流等。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强能  励志笃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外形为双圆套形。中间图形以英文单词“university”第一个字母U”上方的三个圆点组成融的造型,体现学校教书育人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其中两侧的人形象征教学和管理两支队伍,共同培育中间的青年学子,“U”下方是建校时间“1950”外环上方是中文毛体变体兰州文理学院字样,下方是英文“Lanzhou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毛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徽章为白底红字。


图示: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主、副旗中央都印有白色镂空学校徽志、白色毛体变体校名和英文校名的组合。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雁苑之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五月十五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第七十四条  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会动议,章程修订案的审核发布程序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